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19 期 34325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12 期 78 頁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 3、28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