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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 09500009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保險法 第 143-3 條
旨:
原屬○○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
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主    旨:所詢原屬○○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華產險) 之履約保證金連帶
          保證保險單是否仍具效力及被保險人之權益如何獲得保障乙案,復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19820  號函。
          二、屬○○產險於原停業清理處分前簽訂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仍
              具效力,如發生保險事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將依保險法第 143  條
              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代○○產險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
              受益人依有效保險契約所得為之請求,其墊付限額依照「財團法人財
              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辦理 (附件1) 。
          三、檢附○○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致
              保戶之公開信 (附件2) 供參。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高雄縣政府 (以上均含附件)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相關圖表:附件1「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及附件2致保戶之公開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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