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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都字第 09200044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13 期 2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1、22 條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之最有利標之適用時機

主    旨: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之最有利標之適用時機,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經商字第 09202164620  號函。
          二  依「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條第
              二款之規定除古蹟維護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得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之限制性招
              標外,其餘工程經費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應公開上網招標,並不得發
              統包及最有利標。
          三  至於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之認定基準,因本條例並未
              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因此仍請機關自行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公告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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