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6920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二字第 09323726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人事行政法令彙編(102年2月十三版) 第 1670-16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3、4 條
旨:
公務人員考績更正後,原溢領之薪俸及各項獎金等給與得否免予追繳

全文內容: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
              辦理之考績。」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
              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 1  年者,予以年終考績;…」及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規定:「(第 1  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
              供 1  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
              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第 2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
              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又本部 90 年 7  月 27 日 90 銓五字第
              2044255 號令略以,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
              加年終考績(成)。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
              之意旨,本部通令日前,業經入營服役人員,准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4  條規定,參加 90 年度年終考績(成);惟自 91 年 1  月 1
              日起,即不准其參加考績(成)。
          二、某甲於 89 年 4  月 13 日任某戶政事務所薦任第六職等戶籍員,同
              年 10 月 16 日應徵入伍留職停薪,歷至 90 年考績晉敘薦任第六職
              等本俸二級 400  俸點在案;91  年 6  月 12 日回職復薪,同年 1
              0 月 1  日調任某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依前開令釋,
              其 9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11 日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已無法
              併資辦理 91 年考績,其任職 7  個月依考績法規定僅得辦理另予考
              績,某機關亦配合辦理 91 年(由年終考績更正為另予考績)、92  
              年(由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五級 445  俸點更正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四
              級 430  俸點)考績更正事宜在案。有關某甲 91 年、92  年考績案
              經更正後,已具領之薪俸及各項獎金等給與應如何處理一節,以其並
              非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到職借支人員,自始即
              未具參加 91 年年終考績之資格條件,並不具有信賴的基礎而據為信
              賴之表現,因此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 91 年年終考績自始即屬授予利
              益之違法處分,其後依 91 年及 92 年年終考績晉敘結果所溢領之考
              績獎金及後續支領之俸給及年終工作獎金,均屬公法上無法律原因之
              不當得利,而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爰請依前開行政程序法及參照
              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