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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三字第 09527015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考試院公報 第 25 卷 22 期 4-49 頁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8 期 8-11 頁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46 期 19-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28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0、14、7、8、9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21 條
旨: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暨增訂考績(成)
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全文內容: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暨增訂考績(成)
          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附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暨增訂及刪除之
          考績(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附    件: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十二、各機關考績(成)案,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應依
                銓敘部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辦理,備文並載明上傳網路報送
                之文號及機關代碼函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機關業務性質特殊或其
                他特殊原因,無法以網路系統報送考績(成)者,應先函請銓敘部
                同意。
                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考績(成)者,應檢附考績(成)清冊暨磁片
                各一份函送銓敘部,二者資料內容、次序,須完全一致,清冊應加
                蓋機關印信及騎縫章,如有更正或塗改文字,應加蓋校對章。
                依前二項辦理考績(成),不參加考績(成)人員免予報送。考績
                (成)人數統計表,應照規定格式詳確填具,如屬另訂資位人員,
                應於考成格式內,增欄容納之,以便註明人數,並隨文函送銓敘部
                。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以紙本函復報送機關;以磁片報送考績(成
                )者,不再檢還磁片。各機關應即依審定結果至指定網址下載列印
                ,並轉檔更新所屬之人事資訊系統,以維人事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
                。
          十九、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
                生效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先行檢送上述人員考績
                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須於考績(成)清冊備考欄內註明其退
                休生效日期及列入考績人數統計表。
          二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之作業
                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處分作成部分: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擬予
                  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處分,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
                  覆核後,陳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一次記二大功(
                  過)獎懲令及函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其獎懲令應附記處分理由與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及受考人自收受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停職。
                  受考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服務機關並
                  依規定填具停職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辦理受考人停職動態登記
                  。
            (二)考績通知部分: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後,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
            (三)執行免職部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案件,於救濟程序完成,
                  免職確定時,服務機關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並依規定
                  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免職登記。
                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對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之受考人,應充分說明其
                得提起救濟標的及救濟程序,以保障其救濟權益。
          二十一、第九點至第十一點、第十五點第三項及第十九點規定應註明之事
                  由,應於電子公文或隨文檢附之附錄表敘明;以磁片報送者,應
                  於考績(成)清冊「備考」欄內註明。

附    件:考績(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增訂部分:
          配合銓敘部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部法二字第○九五二六四三八七八號書
          函,有關退離或死亡人員辦理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銓敘審定,增訂二種
          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
          │專案考績敘本俸者適用          │專案考績敘年功俸者適用      │
          ├───┬──┬────────┼───┬──┬───────┤
          │B6C│晉級│按該員最後在職所│B5C│晉年│按該員最後在職│
          │      │獎金│敘等級,晉本俸一│      │功俸│所敘等級,晉年│
          │      │    │級,並依最後在職│      │獎金│功俸一級,並依│
          │      │    │所敘等級,給與一│      │    │最後在職所敘等│
          │      │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      │    │級,給與一個月│
          │      │    │次獎金。但晉級部│      │    │俸給總額之一次│
          │      │    │分於其再任職時,│      │    │獎金。但晉級部│
          │      │    │依其再任職之等級│      │    │分於其再任職時│
          │      │    │執行            │      │    │,依其再任職之│
          │      │    │                │      │    │等級執行      │
          └───┴──┴────────┴───┴──┴───────┘
          刪除部分(醫事人員):
          ┌───────────────┬──────────────┐
          │年終考績適用                  │另予考績適用                │
          ├───┬──┬────────┼───┬──┬───────┤
          │4CD│獎金│該員在本年度內試│45E│獎金│該員在本年度內│
          │      │    │署改實已晉級有案│      │    │試署改實已晉級│
          │      │    │依法應給與一個月│      │    │有案依法應給與│
          │      │    │俸給總額之一次獎│      │    │半個月俸給總額│
          │      │    │金              │      │    │之一次獎金    │
          └───┴──┴────────┴───┴──┴───────┘

相關圖表: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及考績(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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