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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三字第 09222459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銓敘部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檔案法 第 17、18 條
旨:
銓敘部無法依個人申請提供他人是否經銓敘審定之相關資料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第一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
          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第二項)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
          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者……」準此,某甲函詢某乙是否經過本部銓敘審定,依上開規定,本部
          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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