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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三字第 09222329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冬字第 7 期 77-78 頁
嘉義市政府公報 92 年 11 月份 第 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7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0 條
旨:
關於公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
俸差減俸者,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應如何辦理俸給一案
主    旨:關於公務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
          俸差減俸者,懲戒處分期滿後,機關應如何辦理俸給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案前經本部九十二年八月六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六四九八九號
              函復略以,本案本部刻正審慎研議中,俟有具體結論,再行函復在案
              。
          二  查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一項)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
              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
              管職務。 (第二項)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
              俸,其期間為二年。」復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一
              項)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第二項)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
              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第三項) 降級人員依
              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
              應比照復俸。……」另查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
              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準此,受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規定降級
              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懲戒期滿任職機關應如何辦理俸
              給一節,依上開規定,受前開懲戒降級處分,有級可降者,依法再予
              晉級時,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於年終辦理考績時,自所降之
              級予以遞晉,茲考量是類人員之衡平性,無級可降人員,自宜比照辦
              理,即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規定之考績獎懲結果,於年終辦理
              考績時,按當事人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四  有關該類人員於懲戒處分期滿後,依其年終考績 (成) 結果比照復俸
              時,其擬予獎懲用語為何一節,茲以渠於辦理年終考績 (成) ,依前
              開規定逐年復俸時,其擬予獎懲用語宜視上開人員類別及考績 (成)
              等次,應適用下列本部增設之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一) F41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績列
                甲等者)
           (二) F42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績列
                乙等者)
           (三) F43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成
                列甲等者)
           (四) F44 該員曾受降級懲戒處分,因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有案,依
                法比照復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年終考成
                列乙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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