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626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三字第 09121793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考試院公報 第 21 卷 12 期 36-7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8、23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旨: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條文暨
增訂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全文內容: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條文暨
          增訂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附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修正總說
          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增訂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各
          一份。
          另附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全文、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各一份。

附    件: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修正條文總
          說明
          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於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後,其內容即以有關考績作業之技術性及程序性
          規範為主,至涉及實體內容者,則不在本要點中規定。茲依行政程序法第
          九十六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公務人員考績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等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六、四九一等
          號解釋,各機關於核發考績通知書時,須注意受考人如有得提起行政救濟
          之情事,應有教示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之記載。惟目前各機關核發
          之考績通知書,其附註事項之文字並不一致。又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於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配合該條例之施行,本要點有關交通事
          業人員考成獎懲用語部分,亦須增訂。準此,爰配合檢討研修本要點相關
          規定,以符現行法令規定,並提供各機關辦理考績 (成) 作業之準據。
          本要點計修正二點,並擬增列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結果獎懲用語。其修正重
          點如下:
          一  修正增訂各機關發給考績 (成) 通知書時,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
              收日期,並於考績 (成) 通知書加註教示文字。 (第十四點)
          二  修正增訂公務人員對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及本部銓敘
              審定後之考績 (成) 等次不服,嗣依公務人員圖障法相關規定提起行
              政救濟後撤銷原考績 (成) 等次,並經依法另為處分者,其考績 (成
              ) 辦理作業程序規定。 (第十五點第二項)
          三  另增訂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附    件: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部銓三字第○九
                                一二一七九三六三號令修正第十四點及第十五點
          一  為規範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成) 。在該年十二月二日〔
              以實際到 (卸) 職日期為準〕以後改調職務者,得以原職務參加考績
               (成) ,其原任職機關應函知新任職機關並副知銓敘部。
          三  公務人員考績 (成) 案應俟任用送審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辦
              理。
          四  各機關辦理考績 (成)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規定以同官等人員
              為比較範圍,並確實依照考績作業程序之規定。服務機關對於據為考
              績 (成) 之具體事蹟,應詳為調查後再為考評,以免違誤。
          五  公務人員考績 (成) 應依規定就考績 (成) 表中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四項分別評分後,再合計總分。「獎懲」欄應詳實填列,不得遺
              漏或分數登載錯誤,且各項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考評總分之內。
          六  考績 (成) 清冊,應按官等 (級別) 及年終考績 (成) 與另予考績 (
              成) 人員分別編造,如同職務同職等人數超過二人者,應依職務編號
              次序編造,並確實加註各項電腦代碼;如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列同
              一清冊者,應於職稱欄註明受考人所在單位,並於姓名欄上方,加註
              機關代號。至臺灣省各縣市警察機關除按上述規定編造外,另應按各
              警察隊、各分局、民防管制中心等機關代號裝訂成冊。
          七  考績 (成) 清冊之「官職等」欄,應按該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之官
              等及職等填造 (醫事人員按級別填列) ,該職務如分別跨列兩官等者
              ,於「現支官職等」或「本俸 (薪) 」欄依受考人所敘定該官等內之
              職務列等填造。「本俸 (薪) 」欄係指受考人所具任用資格之官等職
              等 (級別) 俸 (薪) 級,如其俸 (薪) 級已達年功俸 (薪) 時,則「
              本俸 (薪) 」欄之俸 (薪) 級部分應予不填,而改在「年功俸 (薪)
              」欄內填造其敘定之年功俸 (薪) 級。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
              定結果,應填列於核定結果欄位。
          八  考績 (成) 清冊內「擬予獎懲」欄,由各機關按受考人之考績 (成)
              等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先行依獎懲用語表填
              具結果,不得遺漏。
          九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併計參加年終考績人員,應
              於考績清冊「備考」欄內註明「該員原任政務人員 (教育人員或公營
              事業人員) 於○年○月○日轉任公務人員,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
              未經採計提敘官職等級」。
          一○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不再晉級之人
                員,應於考績清冊「備考」欄內註明「該員○年○月○日升任高一
                官等 (職等) 職務,於考績年度內已敘較高俸級有案,不再晉級」
                。
          一一  經懲戒處分人員,應於考績 (成) 清冊「備考」欄內註明懲戒處分
                之種類及期間,不得遺漏。
          一二  各機關考績 (成) 案,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應即
                函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檢附考績 (成) 清冊暨磁片各一份,二者
                資料內容、次序,須完全一致,清冊應加蓋機關印信又騎縫章,如
                有更正或塗改文字,應加蓋校對章,不參加考績 (成) 人員免予報
                送。考績 (成) 人數統計表,應照規定格式詳確填具,如屬另訂資
                位人員,應於考成格式內,填欄容納之,以便註明人數,並隨考績
                 (成) 清冊函送銓敘部。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將結果錄回原磁片檢
                還報送機關。各機關應即依審定結果,轉檔更新所屬之人事資訊系
                統,以維人事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
          一三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成) 之獎懲,俟考績 (成) 案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案到達後執行。但依法應給與之考績 (成) 獎金,各機關
                於考績 (成) 案經機關長官覆核後,得先行借墊,俟考績 (成) 案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發給歸墊。
          一四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書時,除敘明核定及銓敘審定之文號外,應就其個別情
                形,附記下列教示文字之一:
             (一) 受考人對考績 (成) 之獎懲結果 (晉級、獎金、留原俸級) 之銓
                  敘審定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得於收受
                  考績 (成) 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銓敘部提起復審 (考績列
                  甲、乙、丙等適用) 。
             (二) 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經由該通知書核發機關向該管復審機關提起復審 (考績
                  列丁等者適用) 。
                各機關發給考績 (成) 通知書時,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
          一五  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 (成) 更正或補辦考績 (成) 案,經主管機關
                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仍循原考績 (成) 函送程序辦理。
                受考人不服考績 (成) 等次之評定,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提起行政救濟後撤銷原考績 (成) 等次,並經依法另為處分者,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重行辦理考績 (成) 。
                前二項更正、補辦或經撤銷重行辦理考績 (成) 案,均應分別於來
                文或考績 (成) 清冊內詳敘原因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磁
                片,以便銓敘審定。
          一六  司法人員、關務人員、主計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政風
                人員之考績 (成) ,其送核程序暨有關規定,循各該系統規定辦理
                。
          一七  人事人員之考績 (成) ,循人事行政系統,由各主管機關或各主管
                機關人事機構核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或授權所屬人事機構發給考績 (成) 通知書。
          一八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兼職人員,仍應依法以其本職參加年終考績
                 (成) 。
          一九  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
                生效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先行檢送上述人員考績
                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須於考績 (成) 清冊備考欄內註明其退
                休生效日期及列入考績人數統計表。
          二○  各種考績 (成) 清冊及考績 (成) 更正清冊,應依銓敘部訂頒之格
                式統一印製,以資劃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