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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一字第 09729900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高雄縣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3 期 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5 條
旨:
有關各機關職缺辦理公開甄選時,本諸行政裁量權得就參與甄選人員之資
格訂定條件,惟甄選機關自訂定甄選人員資格條件經公告後,自應遵循辦
理,以符公開及誠信原則
主    旨:有關台端就參加其他機關職缺公開甄選之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局力字第 097002440
              52  號書函轉台端致行政院院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各
              機關職缺……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
              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
              網路公告。」復查本部 90 年 6  月 22 日九十銓一字第 2041469  
              號書函略以,各機關職缺擬外補人員時,公告內容除上開規定所訂要
              件外,在衡酌業務特性及職務需要之情形下,本諸行政裁量權就參與
              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所為之限制,除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事
              外,皆屬合法。準此,各機關職缺辦理公開甄選,得依規定訂定參與
              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惟甄選機關自訂定甄選人員資格條件經公告後
              ,自應遵循辦理,以符公開及誠信原則。                        
正    本:楊○○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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