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高雄縣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1 期 66-67 頁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職業證照」疑義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第 1 項所稱「職業證照」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民國 96 年 2 月 16 日局力字第 0960003804 號書函。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 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 能,就考試……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 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 …(第 3 項)第 1 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 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又依該條立法說明 略以,第 1 項明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之評定項目以及各項 目應訂標準以為辦理陞任之準據,並得視業務性質,對於具有基層服 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重計分,以落實績效制度鼓勵人才 交流,並配合國家職業證照制度之施行。 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6 月 12 日九十局力字第 016060 號 書函規定略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 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 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 後加 1 分。茲以各機關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因機關層級、 職務高低及工作性質而有不同,致每一職務應持有何項職業證照,始 符合該出缺職務所需知能,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 程度及業務性質審酌認定,俾符實際需要。 四、復查政府採購法第 95 條規定:「(第 1 項)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 購專業人員為之。(第 2 項)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 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再查採購專業 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管理辦法)第 3 條 規定:「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 進階資格者。」同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分別規定取得採購專業人 員基本資格與進階資格之訓練、考試及相關證書等方式。是以,本會 依該管理辦法所核發之證書,倘係屬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證明, 依前開規定,宜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出缺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工作性 質,審酌認定是否為該職務所需之「職業證照」範圍。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