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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一字第 09424591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0、8 條
旨:
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而休假補助費
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而由各機關對於所屬
公務人員有國內休假之事實者,始得核發休假補助費,停職期間並無利用
休假期間從事休閒旅遊活動,仍不得追溯補發停職期間之休假補助費

全文內容:一、休假年資部分:茲以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
              原行政處分者,該停職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並無休假年資中斷與否之問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
              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其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
              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
          二、未休假加班費部分: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既無執行職務之事實,不宜
              追溯補發該等年度之未休假加班費。
          三、休假補助費部分: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休假得酌予發給
              休假補助。休假補助費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
              活動,而由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有國內休假之事實者,始得依所
              定之標準核發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並無利用休假期間從
              事休閒旅遊活動,仍不得依上開規定追溯補發停職期間之休假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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