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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退三字第 09121765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人事行政法令彙編(102年2月十三版)第 3611-36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民法 第 182、203 條
旨:
溢領退撫給與人員得否以分期給付方式返還及應否加計利息

全文內容:一、溢領各項退撫給與可否分期返還,本部 80 年 11 月 19 日八十台華
              特四字第 0640804  號函釋以,「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退休後再任
              公職,溢領之月退休金因一次繳回不勝負荷,可否分期攤還乙節,類
              似案情,銓敘部為顧及退休人員退休後生活,曾於 74 年 5  月 30
              日以台華特三字第 23308  號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對一次繳還實際確有困難時同意從寬分期追扣處理在案。至應如何扣
              繳,仍請依事實情形,及日後可全數清償為原則,自行參酌處理。」
          二、溢領各項退撫給與應否加計利息,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
              第 1  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
              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
              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
              ,亦同。(第 2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
              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
              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同法
              第 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本部 90 年 12 月 3  日九十退三字
              第 2093706  號書函略以,溢領金額應以服務機關轉知繳回之日起算
              加收利息。準此,溢領各項退撫給與應自服務機關轉知繳回之日起,
              依上開規定加計利息。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銓敘部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部退一字第 1115511
  8891  號令,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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