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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退三字第 09121412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月刊 第 72 期 72-7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8 條
旨:
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
宜
主    旨:承囑提供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如於一個月內向
          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報到,其退伍日至復職支薪日之年資得否併入考核、
          休假及服務獎章等,及退伍生效日或次日均為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渠
          等如何辦理復職並支薪等事宜之處理情形,俾為教育人員類此案件研處之
          參考一案,復請卓參。
說    明:一  復貴部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台 (九一) 人 (三) 字第九一○四九
              三六七號書函。
          二  茲就所詢疑義,有關公務人員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 考績部分: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 (第一項) 留
                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
                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
                第三項)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冒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向服
                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
                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準此,有關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如因留薪停薪原因消失 (提
                前提伍或停役) ,並依上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
                定,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者
                ,其年資視為不中斷,並得依規定辦理當年度年終考績。惟依本部
                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九十銓五字第二○四四二五五號令略以,本部
                通令日前,業經入營服役人員,准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
                ,參加九十年度年終考績 (成) ;惟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公務
                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即不准其參加考績 (成) 。又
                是類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日起至當年十二月如已
                連續任職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績,如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
                予考績。
           (二) 服務獎章部分:獎章條例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依左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一、連續任職滿十年或任政務職位滿
                五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二、連續任職滿二十年或任政務職位
                滿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三、連續任職滿三十年或任政務職
                位滿二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暨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 (第一項)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連續任職,係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
                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任職之當月起,連續服務,其非因
                辭職、退休、退職、資遣、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調任其他機
                關繼續服務者,服務年資得前後併計。 (第二項) 再任、轉任而年
                資銜接及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均視同連續服務。但留職停薪期
                間應予扣除。」
           (三) 休假部分: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 公務人
                員因轉調 (任) 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第二項)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
                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
                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項) 退伍前後任
                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據此,視當事
                人年資銜接與否而有不同之休假併計情形。
           (四) 退休撫卹部分:查本部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部退三字第○九一
                二一二六五三一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應
                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如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 (提
                前退伍或因病停役等) ,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回職復
                薪,目前實務上公務人員回職復薪動態登記均以實際復職日為生效
                日。是以,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公務人員應徵服役期滿復職復
                薪並送本部辦理動態登記,應以實際復職日為動態登記生效日,並
                自該日起由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三項規
                定撥繳比例繳納基本費用,俾憑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於退
                伍次日至實際復職日前之期間,因非屬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有給專任公務人員,亦非同細則第十二條第四項
                之義務役軍職年資,因此,該段期間並無補繳基金費用規定之適用
                。仍請參酌。
           (五) 退伍生效日或次日均為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渠等如何辦理復職
                支薪一節,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準此,
                公務人員服役期滿適逢星期例假日,請依上開規定計算其留職停薪
                期間之末日,並依規定於次日辦理復職補薪,惟如提前於當日辦理
                復職,亦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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