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考試院公報 第 27 卷 5 期 16 頁
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三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