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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特四字第 09222587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34 期 37-38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旨:
有關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轉調原省營事業
機構,可否視為臺灣省政府所屬機關間之轉調一案

主    旨:有關函請就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轉調原省
          營事業機構,可否視為臺灣省政府所屬機關 (構) 間轉調表示意見一案,
          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    明:一  復貴局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局力字第○九二○○一八五二七號書函
              。
          二  查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省級公
              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
              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
              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
              :::」復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
              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
              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再查八十六年特種考試台灣省
              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
              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翌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調
              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再服務二年,始得轉調原錄取分發
              區以外之機關,服務期滿後並不得轉調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
              所屬各機關以外機關任職。」據上,八十六年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
              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除符合上開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或業於臺灣
              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服務滿六年者外,僅得調任臺灣
              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惟尚不包含原臺灣省政府改隸
              中央之機關,且是類人員亦不得轉調中央機關及直轄市政府暨其所屬
              機關任職。
          三  以原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除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初任之部分人員、主計、政風人員外,其餘人員均未納入銓敘範圍,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送審人員是否參酌辦理,請本於權責卓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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