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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特二字第 09526642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人事行政法令彙編(102年2月十三版) 第 158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4、28 條
旨:
某君依法派代及依限送審之任用案,嗣因送審程序違法,分別經權責機關
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原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

全文內容:某甲係應 8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醫師考試及格,原任某院聘用住
          院醫師,93  年 11 月 1  日初任主治醫師職務,…案經本部審定以醫事
          人員任用,核敘師﹙三﹚級本俸二十四級 385  俸點,嗣因某甲以送審表
          件簽名欄並非由其親自簽名為由提起復審,其派令及任用審定案爰分別經
          某院及本部撤銷在案。因某甲原任用案之撤銷,係因送審程序之違法,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之規定,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惟其任用案係依法
          派代,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所定期限送經本部審定在案,具有任
          職之事實,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3  項、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
          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有關被撤銷任用之人員,及依限送審,銓敘審定不
          合格不予任用者,其已支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免予追繳之規定,本案某
          甲任用案經本部撤銷後,其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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