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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法四字第 09729176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銓敘部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2 期 33 頁
考試院公報 第 27 卷 7 期 27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旨:
令釋臺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臺北縣議會準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及「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直轄市所適用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臺北縣議會準
          用直轄市所適用之「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丁、地方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及「戊、地方立法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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