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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法五字第 10033002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銓敘部
考試院公報 第 30 卷 3 期 11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旨: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桃園縣議會準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
、「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直轄
市所適用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桃園縣議會準
          用直轄市所適用之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十、十六,壬、各警察
          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八及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一;警察
          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九臺北市、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十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附屬機關及十二臺北市、高
          雄市政府消防局,並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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