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程序法相 關規定,處分前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主 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相關程序規定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 明:一、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 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考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 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對於擬予考績考列丙等或平時考核懲處人員 ,為強化考核之公平與公正,各機關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等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得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二、茲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8 日公保字第 104 1060456 號函,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本部爰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及該會相 關釋示,再行修正考績(成)通知書,並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 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考績項下。 三、檢送考績(成)通知書(空白格式)1 份。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
1.依本筆資料,原銓敘部民國 105 年 1 月 11 日部法二字第 1054055 611 號函,修正考績(成)通知書。 2.本筆資料,依據銓敘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86 838 號函,修正考績(成)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