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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 09222741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10 期 25-40 頁
公務人員月刊 第 87 期 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18 條
旨:
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執行程序相關事宜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執行程序相關事宜,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    明:一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 (以下簡稱考績法) 第十二條規定:「 (第一項)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
              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
              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二、專案考績,於有
              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
              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
              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
              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第二項) 前
              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
              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年終辦理之考績結
              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
              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
              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合先敘明。
          二  茲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鑑於各機關對專
              案考績應予免職處分人員之實務作業不一,導致審理行政救濟案件之
              困擾,爰建議宜予檢討改進,俾使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案件
              ,兼顧法定正當程序之踐行,及符合一事一處分之原則,以解決復審
              救濟相關問題。
          三  本部為統一訂定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之執行程序,
              經分別於本 (九十二) 年六月十三日、七月二十五日邀集相關機關開
              會研商獲致結論及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 會商結論:
                1 有關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之作業程序,在不違反考績法、公務
                  人員保障法 (以下簡稱保障法) 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原則下,依
                  考績法第十八條但書:「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之規定。受考人於收受一次記二大過
                  免職獎懲令 (亦為專案考績核定) 之次日起停職。
                2 受考人於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後,即以主管機關發布之
                  獎懲令作為救濟之標的及救濟程序之開始。
                3 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應
                  詳細附記教示規定,以保障受考人之權益。
                4 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並無專案考績清冊及一次記
                  二大功 (過) 事實表之規定,在不影響銓審作業之前提下,予以
                  簡化免送。
           (二) 作業程序: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
                大過之作業程序,依所附專案考績作業流程對照表辦理 (如附件一
                ) :
                1 處分作成部分: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擬予
                  一次記二大功 (過) 獎懲處分,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
                  覆核後,陳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一次記二大功 (
                  過) 獎懲令,受考人係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者,自主管機關核
                  定之日起執行;受考人係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者,該免職
                  獎懲令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
                  機關等相關規定,暨受考人收受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停職;主管
                  機關並依規定填具停職動態登記書,送本部辦理停職動態登記 (
                  服務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程序作業之參考範例,如附件二至附件
                  五暨附件八至附件十一) 。
                2 銓敘審定部分:由本部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儘速辦
                  理專案考績之銓敘審定 (本部銓敘審定函參考範例,如附件六及
                  附件十二) 。
                3 考績通知部分: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經本部銓敘審定後
                  ,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 (成) 通知書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
                  成) 通知書參考範例如附件七)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成)
                  通知書,應附記說明救濟標的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處分 (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成) 通知書參考範例如附件十三) 。
                4 執行免職部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案件,於救濟程序完成,
                  免職確定時 (如受考人收受考績免職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經復審駁回於收受復
                  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
                  之日起執行) ,服務機關應辦理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並依
                  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本部辦理免職登記
                   (服務機關執行免職參考範例如附件十四) 。
          四  本案係專案考績作業程序之重要事項,各機關爾後辦理一次記二大功
               (過) 專案考績作業程序,請依照上開程序辦理,以避免同一事件多
              階段處分及處分機關不一之情事發生。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對專案考
              績免職處分之受考人,應充分說明其得提起救濟標的及救濟程序,以
              保障其救濟權益。

相關圖表: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件三.PDF
     附件四.PDF
     附件五.PDF
     附件六.PDF
     附件七.PDF
     附件八.PDF
     附件九.PDF
     附件十.PDF
     附件十一.PDF
     附件十二.PDF
     附件十三.PDF
     附件十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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