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1097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 09121393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2 期 69-70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1 年夏字第 25 期 45-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旨:
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
日起支薪」,其「復職報到日」疑義
主    旨:貴府請釋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役) 或停役時,應自復
          職報到之日起支薪」,其「復職報到日」是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規定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復職,又退伍之次日若為例假日,可
          否核給路程假,其復職報到日追溯至退伍之次日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局力字第○九一○○一
              一○三五號書函轉貴府同 (九十一) 年月四日府人福字第○九一○○
              三一三四五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 (第一
              項)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
              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
              第三項)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
              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
              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
              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
              之事由外,視同辭職。」準此,有關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
              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如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如提前退伍或
              因病停役) ,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
              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實務上例以留職停薪人員實際
              報到日為復職生效日;倘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如為國定假日或星
              期例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教育人員、工友非屬本辦法之適用對
              象,相關權益事項請洽主管機關教育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  另所詢有關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離島退伍,可否視地區之交通
              情形核給路程假一節,查八十三年八月五日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修正
              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時,業已修正刪除路程假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