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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法三字第 10033001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銓敘部
考試院公報 第 30 卷 5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旨: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
準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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