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考試院公報 第 30 卷 5 期 38 頁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 準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