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 106 年 4 月 1 日生效
主 旨: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 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中華民國一 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有鑒於化粧品行銷宣傳手法之多變,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 102 年 3 月 26 日署授食字第 1021600202 號令發布「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 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 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一 日生效。 二、公告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 tw)之「本署公告」。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102 年 3 月 26 日署授食字第 1 021600202 號令,自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 109 年 1 月 7 日衛授食字第 108 1611174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