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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 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24 條
旨:
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 106  年 4
月 1  日生效

主    旨: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
          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中華民國一
          零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有鑒於化粧品行銷宣傳手法之多變,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 102  年 3
              月 26 日署授食字第 1021600202 號令發布「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
              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宣稱詞
              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如附件,自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一
              日生效。
          二、公告另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
              tw)之「本署公告」。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102  年 3  月 26 日署授食字第 1
  021600202 號令,自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衛生福利部民國 109  年 1  月 7  日衛授食字第 108
  1611174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附件: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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