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訂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 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應 按規定辦理
主 旨:訂定「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 公告事項:一、含可待因(Codeine) 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 本藥品含可待因,長期使用易致成癮」,廣告警語刊登方式如下: (一)平面、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以版面十分之一連續獨立面積刊 載上開警語,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三分之二。 (二)屬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三)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 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十分之一。 (四)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二、含可待因(Codeine) 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 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內容應傳達「正確用法用量」之概念。 (二)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並顯示 正確用法用量。 (三)廣告整體表現,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如整罐產 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及嚴重感冒可使用加強配方之動作、 畫面或言詞等,廣告並應同時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 。 三、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含可待因(Codeine) 或咖啡因(Caffe- ine) 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依本規定辦理;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經核准之廣告,至遲應於展延時依本規定修正廣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