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52 期 34522 頁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委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 理傳染病防治業務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傳染 病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傳染病檢體採檢、病 理解剖檢驗、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等事項
主 旨:公告本部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項,自即日生效 。 依 據:一、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本部主管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事項,委任所屬疾病 管制署辦理。委任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 項。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 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傳染病檢體採檢及第二款檢驗機構管 理之相關規定。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疑似 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關事項。 (五)本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之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相關事 項。 二、前本部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部授疾字第一○三○一○○一七四號公 告及一○五年二月一日部授疾字第一○四一三○○六四四號公告,自 即日停止適用。 三、本部疾病管制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電話:(○二) 二三九五九八二五;傳真:(○二)二三九四五三五九。
1.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部授疾字第 103 0100174 號公告,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部授疾字第 104 1300644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