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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 部授疾字第 10501008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52 期 3452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4、39、46、50、58 條
旨: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委任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
理傳染病防治業務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傳染
病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傳染病檢體採檢、病
理解剖檢驗、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等事項
主    旨:公告本部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傳染病防治業務相關事項,自即日生效
          。
依    據:一、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一、本部主管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事項,委任所屬疾病
              管制署辦理。委任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
                項。
          (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
                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
          (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傳染病檢體採檢及第二款檢驗機構管
                理之相關規定。
          (四)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或疑似
                預防接種致死屍體之病理解剖檢驗相關事項。
          (五)本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之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檢疫相關事
                項。
          二、前本部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部授疾字第一○三○一○○一七四號公
              告及一○五年二月一日部授疾字第一○四一三○○六四四號公告,自
              即日停止適用。
          三、本部疾病管制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電話:(○二)
              二三九五九八二五;傳真:(○二)二三九四五三五九。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部授疾字第 103
  0100174 號公告,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衛生福利部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部授疾字第 104
  1300644 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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