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04 期 19749 頁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協助辦理規範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境作業相關事務, 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主 旨:本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辦理規範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 空器出國(境)作業,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一、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依據本部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部授疾字第一○三○三○○五○一號 令,修正「限制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出境實施要點」 (限制、解除條件及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本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辦理 前開規範傳染性結核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事宜。 三、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署授疾字第○九六○○○○八 五○號公告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愛滋及結核病組( 臺北市林森南路六號);電話:02-23919336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6 年 8 月 31 日署授疾字第 096 0000850 號公告,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