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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考選部
發文字號: 選特字第 09500018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人事處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 條
旨:
函詢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疑義

主    旨:台端函詢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考試院民國 95 年 3  月 20 日考臺組壹一字第 0950002219 號
              書函轉台端同年月 14 日致該院申請函影本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
              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揆其立法意旨,係為安定用人機關內部人事,以利業務
              之推動。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
              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
              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1  款復規定:「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
              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爰此本考
              試規則第 9  條規定之「機關」,須符合前揭法規有關機關之定義規
              定,即該機關是否「依法設置」及有無「獨立編制」,合先敘明。
          三、查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第 1  項)本局為稽
              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
              地區設置關稅局。(第 2  項)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
              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
              稅局組織通則復明定各等關稅局之組織編制,爰此關稅總局暨各地區
              關稅局均係「依法設置」並有「獨立編制」,與上開機關定義相符。
              是以,依本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立法意旨,該條項所稱「原分
              發占缺任用之機關」係指前開關稅總局暨各地區關稅局。
          四、檢附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
              則各乙份,請參考。
正    本:許○○君
副    本:財政部 (含附件)、財政部關稅總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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