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34 期 36-37 頁
有關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轉調原省營事業 機構,可否視為臺灣省政府所屬機關間之轉調一案
主 旨:有關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轉調原省營事業 機構,可否視為臺灣省政府所屬機關 (構) 間之轉調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局力字第○九二○○一八五二七號書函。 二 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省級 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 裁撤,須移撥安置其他機關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 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 但於限制轉調期間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前所轉調之主管機 關及其所屬機關之職務為限。復依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考試院修正 發布之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翌 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再服務二年, 始得轉調原錄取分發區以外之機關,服務期滿後並不得轉調臺灣省政 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以外機關任職。本案陳○祥先生係參 加八十六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彰 化縣政府服務,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嗣於九 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辭職,復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以新進人員任職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按原臺灣省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業自八 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經濟部,非屬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 (構) ,且本 案陳○祥先生並非因機構改隸而移撥之人員,故應無該暫行條例第十 四條之適用。爰此,仍須依其考試時所依據之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亦即須於期 限內在原分發占缺任用及原錄取分發區機關服務期滿,並於考試訓練 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始得轉調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以外 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