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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秘字第 10810014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17 期 30854-3086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旨:
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並自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主    旨:公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
          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業務申辦」選項下之「人民
          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網頁。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通傳秘
  字第 10610013991  號公告修正,並自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生效
  。
2.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通傳秘
  字第 10910014560  號公告,修正。
相關圖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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