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81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基礎決字第 112002005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18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

主    旨:公告本會委託「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有
          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三、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
              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旨揭業務之受託驗證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受託驗證機構名稱: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二、驗證機構地址:22183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 169  巷 66 號。
          三、執行業務內容: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販賣用
              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審驗、審驗證明之核發
              、補發、換發、註銷、撤銷、廢止、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之授權登錄及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等事項。
          四、執行業務項目:電信終端設備:審驗類別:
          (一)型式認證;驗證類別:
                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具備電話機功能。
                2.數據設備;驗證項目: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電信終端設備及分歧
                  器。
                3.公眾陸地行動網路(PLMN);驗證項目:
               (1)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 FR1)。
               (2)窄頻終端設備。
               (3)長期演進技術(LTE) 終端設備。
               (4)寬頻分碼多工接取分頻雙工(WCDMA FDD) 終端設備。
               (5)全球行動通訊系統(GSM) 900 終端設備。
          (二)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
                本會公告實施符合性聲明之 PSTN 功能項目。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