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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南字第 11352007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37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委託辦理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
臺審驗工作

主    旨:本會委託航碁企業有限公司辦理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
          審驗工作。
依    據:一、電信管理法第 50 條第 7  項授權訂定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
              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船舶無線
              電臺依同辦法第 18 條規定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
              審驗機構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同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
              續使用電臺者,船舶所有人應於前項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起
              2 個月內,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二、委託期間:自 113  年 3  月 20 日起至 116  年 3  月 19 日止。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南區監理處,地址:
              800108  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 142  號;電話:(07)859-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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