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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農業部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11200243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30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旨: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
為辦理 112  年小犬颱風及 10 月上旬雨害(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
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    旨: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 112  年小犬颱風及 10 月上旬雨害(遲發性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高雄市、屏東縣之紅豆
              。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2  年 12 月 5  日至 12 月 14 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
                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
                及第 19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
                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
                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紅豆每公頃 2
                萬 8  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息於 113  年 5  月 31 日前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113 年
                6 月 1  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 %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 1.29 %)。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 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
                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相關圖表:附表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
     附件1 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專用).PDF
     附件2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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