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30 期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 為辦理 112 年小犬颱風及 10 月上旬雨害(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 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 旨: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 112 年小犬颱風及 10 月上旬雨害(遲發性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高雄市、屏東縣之紅豆 。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2 年 12 月 5 日至 12 月 14 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 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 及第 19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 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 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紅豆每公頃 2 萬 8 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息於 113 年 5 月 31 日前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113 年 6 月 1 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 %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 1.29 %)。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 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 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