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13 期
農業部公告嘉義市及嘉義縣為辦理 112 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 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 旨:公告嘉義市及嘉義縣為辦理 112 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 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考量小犬颱風帶來之鹽沫對於正值孕穗至抽穗時期稻株的影響,包含 葉片破損、葉片乾枯及榖粒褐化,後期將導致水稻成熟期延滯、稔實 率下降、每穗粒數與千粒重減少等延遲性災害發生,使得稻穀產量減 產,品質下降,爰專案公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二、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嘉義市及嘉義縣新港鄉 、溪口鄉、大林鎮、太保市、水上鄉、民雄鄉之本田中後期稻米。 三、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2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月 19 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 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 及第 19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嘉義市及嘉義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 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本田中後期稻 米每公頃 1 萬 8 千元。 五、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 為年息 1.2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 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 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六、本部公告本田中後期稻米救助之地區,農民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均得 於公告受理期間向公所申請救助,經公所勘查符合損失率達 20% 以 上者得領取現金救助。但依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該區域已投保水稻收入保險基本型保險之農民,倘已申 領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嗣後投保田區雖達基本型保險理賠標準,農民 依上開規定其理賠金應扣除之,不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