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92 期
農業部公告臺中市為辦理 112 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 貸款地區
主 旨:公告臺中市為辦理 112 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 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臺中市之大豆。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2 年 10 月 12 日至 10 月 21 日止,於臺中市轄內區公所 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定辦 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臺中市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 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大豆每公頃 2 萬 8 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 為年息 1.29% )。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區公所 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並於該 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 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 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六)請臺中市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內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會依規 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