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66 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雲林縣為辦理 112 年 2-3 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 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 旨:公告雲林縣為辦理 112 年 2-3 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 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雲林縣之森林副產物- 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2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22 日止,於雲林縣轄內鄉(鎮 、市)公所(於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林區管理處轄屬 工作站)受理林農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之 2 及第 19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雲林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於林務局經管 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林區管理處轄屬工作站)申請回復原狀,由 公所或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林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林)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森林副產物- 竹筍每公頃為 4 萬 1 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林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 為年息 1.2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林農,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 、市)公所(於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林區管理處轄屬 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 ,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 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經辦機 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林農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六)請雲林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內鄉(鎮、市)公所、設有信用部 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並請本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嘉義林區管理處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屬工作站,依規定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