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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11200227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66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雲林縣為辦理 112  年 2-3  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
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    旨:公告雲林縣為辦理 112  年 2-3  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
          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雲林縣之森林副產物-
              竹筍(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之林地生產竹筍之部分)。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2  年 4  月 13 日至 4  月 22 日止,於雲林縣轄內鄉(鎮
                、市)公所(於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林區管理處轄屬
                工作站)受理林農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之 2  及第 19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雲林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於林務局經管
                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林區管理處轄屬工作站)申請回復原狀,由
                公所或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林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林)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森林副產物-
                竹筍每公頃為 4  萬 1  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林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機動計息(目前
                為年息 1.2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林農,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
                、市)公所(於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林區管理處轄屬
                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
                ,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
                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經辦機
                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林農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六)請雲林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內鄉(鎮、市)公所、設有信用部
                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並請本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嘉義林區管理處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屬工作站,依規定配合辦理。
相關圖表:附表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
     附件1 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專用).PDF
     附件2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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