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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11100243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228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旨: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臺南市為辦理
111 年 9-10 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    旨:公告臺南市為辦理 111  年 9-10 月高溫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
          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臺南市之食用番茄。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1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9  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區公
                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定
                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臺南市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
                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食用番茄每公
                頃為 5  萬 1  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息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2 年
                1 月 1  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0.305 %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  1.04%)。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1-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區公所
                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並於該
                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
                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
                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六)請臺南市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轄內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
                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相關圖表:附表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
     附件1 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專用).PDF
     附件2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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