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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11000246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243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 110  年 10 月上旬雨害農
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主    旨:公告高雄市及屏東縣為辦理 110  年 10 月上旬雨害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
          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高雄市及屏東縣之紅豆
              。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0  年 12 月 22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
                鎮、市、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
                及第 19 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
                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
                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1項附表辦理,紅豆每公頃為 2
                萬 4  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5 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
                息於 111  年 4  月 14 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1 年
                4 月 15 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減
                碼年息 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 0.54% )。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0-01,
                類別:H」 。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 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2),向貸款
                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六)請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鎮、市、區)
                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相關圖表:附表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
     附件1 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申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專用).PDF
     附件2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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