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15 期 19331 頁
令釋桃園縣準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6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