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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401005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3、58、61 條
旨:
農民兼具民意代表等職務得否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農民兼具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或村
     (里)長及鄰長身分者,如仍實際從事農作者,得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
     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以非會員資格參
     加農保案
     據內政部 93 年 12 月 31 日內授中字第 0930721014 號函略以,依地方
          制度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員、鄉(鎮
          、市)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
          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又司法院釋字第 299  號解釋意旨略
          以,地方民意代表集會行使職權,雖仍得受理各項合理之報酬,性質上仍
          應為無給職。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1  項及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
          ,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為無
          給職。揆之上述,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或村(里)長均為有任期制且為無給職之公職人員,另鄰長並非地方制度
          法所規範之對象,其性質為義務職。準此,農民兼具直轄市議會議員、縣
          (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或村(里)長及鄰長身分者,如仍實際
          從事農作者,得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
          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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