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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201696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報 第 19 卷 24 期 103-10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農會法 第 20-1、20-2、44、45、46 條
旨:
農會理、監事之資格與農會法規定不符,就農會所舉證資格事項是否為事
實之調查權及職務之撤銷之權責歸屬
主    旨:貴府函轉下營鄉農會請釋,該農會現任理、監事經由農會舉證函報主管機
          關其理、監事之資格與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不符,依法自始無
          效,請貴府撤銷其理、監事職務,就農會所舉證資格事項是否為事實之調
          查權及職務之撤銷之權責歸屬,究為主管機關或下營鄉農會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府農輔字第○九二○一九一七九二號函
              。
          二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之積極與消極資格於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
              十條之二均有明文規定,另本會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九○) 農輔字
              第九○○一一六○六一號函 (諒達) 說明二,農會法第三條規定,農
              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同法第九章監督農會事項,自第四十
              一條至第四十七條之五之立法體例,更明確的以主管機關為執行機關
              ,僅於特定事項 (參照農會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方明定應經或得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為之。準此,農會法一般監
              督事項應由主管機關為之,合先敘明。
          三  本案下營鄉農會理、監事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以自耕農身分登記為該
              農會第十四屆理、監事候選人,其所提供之耕地是否符合農會法第二
              十條之一第三款「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規定
              ,係屬事實認定事項,對於事實之調查,貴府應本諸權責輔導農會組
              成專案小組調查;如經調查渠等資格確實不符上揭規定,則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等相
              關規定為撤銷渠等職務之處分。
          四  類此案件,貴轄農會九十年屆次改選,已有數案候選 (候聘) 資格不
              實之情事,應請輔導農會確實依法令規定執行查證、審查,對於辦理
              農會選舉事務之人員或指導員,如有妨害選舉之情事,應依有關法令
              懲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請貴府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八條之
              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以強化農會人員法治觀念與執行業務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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