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23 期 35311 頁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畜牧法規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畜牧法規中關於直 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表:┌─────┬──────────────┐ │法規名稱 │ 條、項、款、目 │ ├─────┼──────────────┤ │畜牧法 │ 第六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 ├─────┼──────────────┤ │飼料管理法│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