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53 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雲林縣口湖鄉、四湖鄉、麥寮鄉及臺西鄉養殖文蛤 為辦理 110 年 8 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主 旨:公告雲林縣口湖鄉、四湖鄉、麥寮鄉及臺西鄉養殖文蛤為辦理 110 年 8 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 110 年 8 月 14 日起至 8 月 23 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 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地區:雲林縣口湖鄉、四湖鄉、麥寮鄉及臺西鄉。 (二)救助項目: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文蛤養 殖」救助額度為標準,主產物文蛤,每公頃新臺幣 11 萬 5,000 元。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0 年 8 月 14 日至 8 月 23 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公 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定 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 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