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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 11013480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53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0 條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雲林縣口湖鄉、四湖鄉、麥寮鄉及臺西鄉養殖文蛤
為辦理 110  年 8  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主    旨:公告雲林縣口湖鄉、四湖鄉、麥寮鄉及臺西鄉養殖文蛤為辦理 110  年 8
          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 110  年
          8 月 14 日起至 8  月 23 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
          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地區:雲林縣口湖鄉、四湖鄉、麥寮鄉及臺西鄉。
          (二)救助項目: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文蛤養
                殖」救助額度為標準,主產物文蛤,每公頃新臺幣 11 萬 5,000
                元。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 110  年 8  月 14 日至 8  月 23 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公
                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定
                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
                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
                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
                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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