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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農業部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 11217014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90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6、7、86、88 條
旨:
農業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挖子尾等三處
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部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挖子尾等三處國
          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原有自然狀
                態之管制。
          (二)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之許可;未經許
                可進入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所為之處罰。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
                值而未通報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所為之處罰。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本
                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處罰及處置。
          (五)其他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農林務字第○九
              五一七○○三九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 95 年 3  月 31 農林務字第
  0951700392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附件 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之國定自然保留區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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