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90 期
農業部公告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挖子尾等三處 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本部委辦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澎湖縣政府辦理挖子尾等三處國 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 二、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原有自然狀 態之管制。 (二)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之許可;未經許 可進入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所為之處罰。 (三)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 值而未通報者,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所為之處罰。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依本 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處罰及處置。 (五)其他國定自然保留區之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農林務字第○九 五一七○○三九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 95 年 3 月 31 農林務字第 0951700392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