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2 期 12147-12155 頁
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便利人民依訴願法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五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 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 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以下簡稱卷證) ,並維護案卷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 三、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要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代理人,得向 本局申請使用卷證。 四、申請使用卷證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以親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逐案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日 期、案由、案號、申請項目、申請人 (如為代理,含代理人) 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申請人與本 案之關係。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人,請檢具委任書 (格式如附件二) ;如係法定代理人,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團體 、事務所或營業所者,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本局收到申請書,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 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得駁回申請。訴願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其餘案件應 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通知時,經核准案件,應指定日、時、處所;駁回案 件,應敘明理由。 六、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於指定之日前,應即檢出相關卷證,依序編為 卷宗,於卷宗首頁加訂使用卷證清單 (格式如附件三) ,載明案由、 頁數等待申請人洽閱。但編列卷宗前,應先檢查,如有依法令不應交 閱之文件,應先予彌封。 七、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於使用卷證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四) 上簽名或蓋章,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及 本局通知書無誤後,始交付卷證。 八、申請人依所申請事項使用卷證時,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將申請人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黏貼於使用卷證清單上,以備查考,並應全 程注意其閱覽。閱畢後,應請其另於使用卷證清單上簽章,收回卷證 。 九、申請人如欲撤回使用卷證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閱卷處所, 至遲應於屆期前一日通知本局。申請人如未於指定使用卷證時間到達 指定閱卷處所,本局為維護閱卷秩序得另行指定使用卷證時間及處所 。 十、申請人使用卷證,每次時間自指定之時起算以二小時為限,有正當理 由者,經本局同意,得延長一小時。申請使用卷證者無正當理由,不 得重複申請。 十一、申請人使用卷證應於指定處所為之,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除應告 知所使用卷證如有毀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不得將卷證攜出閱卷處所。 (二) 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 號。 (三) 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四)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 卷內資料、證物或樣品於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六) 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七) 申請人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申請人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 卷;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除中止其閱卷外,並應依法 處理。 十二、申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本局得 拒絕其申請使用: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 進行之虞者。 十三、申請案件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其申 請使用: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十四、依訴願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申請閱卷者,本局依訴願法第 五十一條規定應拒絕申請人申請使用下列訴願卷內文書: (一) 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 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 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 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十五、依訴願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使用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 據資料有應予保密之必要者,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指定期日 前,以電話通知原處分機關到本局做保密之處理,並做成電話紀錄 。 十六、申請使用卷證者,比照「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 標準」使用費或影印費 (如附件五) 。 十七、本局閱卷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及下 午二時至四時;國定例假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