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5220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 09550975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2 期 12147-121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訴願法 第 49、50、51、75 條
檔案法 第 17、18、19、20、21 條
旨:
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便利人民依訴願法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五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
              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或攝
              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以下簡稱卷證) ,並維護案卷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局受理人民申請使用卷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
          三、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必要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代理人,得向
              本局申請使用卷證。
          四、申請使用卷證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以親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逐案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日
              期、案由、案號、申請項目、申請人 (如為代理,含代理人) 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申請人與本
              案之關係。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人,請檢具委任書 (格式如附件二) 
              ;如係法定代理人,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團體
              、事務所或營業所者,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本局收到申請書,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
              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得駁回申請。訴願案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其餘案件應
              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通知時,經核准案件,應指定日、時、處所;駁回案
              件,應敘明理由。
          六、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於指定之日前,應即檢出相關卷證,依序編為
              卷宗,於卷宗首頁加訂使用卷證清單 (格式如附件三) ,載明案由、
              頁數等待申請人洽閱。但編列卷宗前,應先檢查,如有依法令不應交
              閱之文件,應先予彌封。
          七、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於使用卷證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
              四) 上簽名或蓋章,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核驗身分證明文件及
              本局通知書無誤後,始交付卷證。
          八、申請人依所申請事項使用卷證時,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將申請人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黏貼於使用卷證清單上,以備查考,並應全
              程注意其閱覽。閱畢後,應請其另於使用卷證清單上簽章,收回卷證
              。
          九、申請人如欲撤回使用卷證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閱卷處所,
              至遲應於屆期前一日通知本局。申請人如未於指定使用卷證時間到達
              指定閱卷處所,本局為維護閱卷秩序得另行指定使用卷證時間及處所
              。
          十、申請人使用卷證,每次時間自指定之時起算以二小時為限,有正當理
              由者,經本局同意,得延長一小時。申請使用卷證者無正當理由,不
              得重複申請。
          十一、申請人使用卷證應於指定處所為之,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除應告
                知所使用卷證如有毀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不得將卷證攜出閱卷處所。
             (二) 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
                  號。
             (三) 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四)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 卷內資料、證物或樣品於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六) 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七) 申請人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申請人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
                卷;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除中止其閱卷外,並應依法
                處理。
          十二、申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本局得
                拒絕其申請使用: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
                  進行之虞者。
          十三、申請案件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拒絕其申
                請使用: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十四、依訴願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申請閱卷者,本局依訴願法第
                五十一條規定應拒絕申請人申請使用下列訴願卷內文書:
             (一) 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 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 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 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十五、依訴願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使用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
                據資料有應予保密之必要者,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指定期日
                前,以電話通知原處分機關到本局做保密之處理,並做成電話紀錄
                。
          十六、申請使用卷證者,比照「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
                標準」使用費或影印費 (如附件五) 。
          十七、本局閱卷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及下
                午二時至四時;國定例假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對外開放。

相關圖表:附件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使用卷證申請書.PDF
     附件二委任書.PDF
     附件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使用卷證清單.PDF
     附件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使用卷證登記簿.PDF
     附件五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