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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 10802523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92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3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 條
旨:
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應屬一般、抽象
之規定,因其性質特殊,經法律授權以「公告」為之,係屬法規性質,而
有別於一般處分

主    旨:有關行政院核定劃出山坡地範圍案,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所公告之法律性質,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府水利局 108  年 11 月 28 日中市水保管字第 1080095118 號
              函辦理。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
              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
              方行政行為,該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
              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次依
              同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三、另參考法務部 101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000604960  號函,
              本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水土保
              持法第 3  條第 3  款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作業之公告事
              宜,係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雖具有規範效力,但未直接發生人民權利義務具體變
              動,僅構成後續人民申請案件應適用相關法規規定之前提要件,於義
              務人進行利用行為時,始產生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具體法律效果。例
              如: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用地,依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應
              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四、衡諸前述情事,山坡地範圍劃定(含劃入、劃出)之公告應屬一般、
              抽象之規定,因其性質特殊,經法律授權以「公告」為之,係屬法規
              性質,而有別於一般處分。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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