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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 10718584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22 條
旨:
為加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執行檳榔管理方案,倘經其查明占
用人,依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辦
理後,占用人屆期不為收割或處理者,得主動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協助逕予清除超限利用作物,以加速排除超限利用違規案件

主    旨: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稱國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執行檳榔管理方案涉
          及水土保持法之執行協助配合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7  年 9  月 27 日農授水保字第 1071858322 號函送
              107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4  次會議紀錄(諒達)
              辦理。
          二、為加速執行旨揭工作,倘經國產署查明占用人(即違規行為人),依
              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經營人、使用人依限收割或處
              理,或查無行為人,逕依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公告通知依限收割
              或處理後,屆期不為者,得由該署主動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助逕予清除超限利用作物,以加速排除超限利用違規案件。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監
          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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