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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 09618570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37 期 37899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6、17、18、3、5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6、22、3、32-1 條
旨:
臺北縣準用農委會主管之部分水土保持法規中有關直轄市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水土保持法規中關
          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表: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水  保持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
          │      法規名稱    │            條、項、款、目              │
          ├─────────┼────────────────────┤
          │水土保持法        │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五條、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
          │                  │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                  │
          │施行細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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