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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授水保字第 09518436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33、8 條
旨:
非屬「山坡地」或「森林區」範圍之土地,申請填土設置農路暨造林使用
疑義
主    旨:有關非位於公告山坡地範圍土地申請填土設置農路暨造林使用涉及水土保
          持法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1.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 95 年 7  月 10 日高市建設三字第 095
            0014655 號函辦理。
          2.有關非屬「山坡地」或「森林區」範圍之土地,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有水
            土保持法第 8  條第 1  項之開發、經營、使用行為時,僅有水土保持
            法第 8  條「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而無同法第 12 條「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義務。違反者,則有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之
            適用;倘上述行為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即使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主管機關亦不予受理(本會 92 年 3  月 21 日農林
            字第 0920114773 號函參考)。
          3.另有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之開發利用行為,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如
            何督導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所需的水土保持處
            理與維護乙節。實務上,尚需視其開發利用之型態、規模或其他條件,
            決定其有否需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本會 
            91  年 8  月 27 日農林字第 0910146307 號函說明二參考);執行上
            得以函文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一定期限內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前開「通知」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
            ,得指定明確之事項「建議」水土保持義務人遵守,並告以如未依該規
            定辦理者,將予以處罰。
          4.本案申請填土設置農路暨造林使用地點,係位於都市計畫劃定之保護區
            ,倘在未經核准前即傾倒營運廢棄土,得否依水土保持法處以行政處分
            乙節,建請依說明二辦理,至於是否涉及違反都市計畫等相關土地管制
            部份,建請移由該主管機關認定處理。
正    本:高雄市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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