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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授林務字第 09316097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旨:
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4  條規定所稱「政府機關」
,應指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主體,不具行使公權力
之功能之公營事業單位、公立學校或類似之營造物則不屬之
主    旨:  貴府函詢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政
          府機關」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府建三字第 09306421600  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示「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
              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及學理上謂「行政機關乃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的組織體,有行使公權力並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
              體為各種行為之權限,其效果歸屬於國家或該自治團體」,是本案所
              謂「政府機關」應指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主體
              。至公營事業單位、公立學校或類似之營造物,因不具行使公權力之
              功能,要非旨揭辦法所指之政府機關。
          三、至政府機關與非政府機關聯合於山坡地開發者,應否及如何繳交回饋
              金乙節,因其案情各有不同,狀況迴異,宜視個案予以認定處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含外島地區)
抄    件:本會法規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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