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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 11102249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19、20、25 條
旨:
申請興建農舍臨接道路是否屬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判定疑
義案

主    旨:有關貴公所函詢位於貴轄○○○段○○○–○○○地號(萬丹鄉都市計畫
          農業區)欲申請農舍,其鄰接道路是否屬「政府設施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
          之道路」判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所 111  年 6  月 8  日萬鄉建字第 11130900400  號函。
          二、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其中「農舍用地應矩形配
              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審查方式,本會於 107
              年 7  月 26 日農企字第 1070012917 號函釋,「該道路係以『政府
              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縣市政府認定』方式審認之」,並於
              108 年 5  月 6  日農企字第 1080206692 號函補充解釋「並得採認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合先敘明。
          三、本會 108  年 5  月 6  日前揭號函說明五並援引內政部營建署 108
              年 2  月 18 日營署綜字第 1080006508 號函示略以:「依地方制度
              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管道路之
              規劃、建設及管理與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均為地方自治事
              項,是地方政府自得按同法第 25 條規定,制定自治法規,律定分工
              權責。依行政院 74 年 5  月 23 日台 74 內字第 9420 號函示,既
              成道路之認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宜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不宜授權
              道路管理機關辦理,俾免發生爭議時道路管理機關難以處理...」
              ,爰道路認定權責疑義,建請依內政部營建署前揭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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